近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了兩則行政處罰信息,一明星及上海一家公司因違反廣告法規(guī)定,分別被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罰款約25.8萬元、112萬元,同時該明星還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
一、明星被罰款25.8萬余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系中國影視演員。2021年3月15日,當事人接受委托拍攝了一款保健食品60秒視頻和3 張平面精修圖片用于商業(yè)推廣。為宣傳、推廣該產品,2021年6 月8日至2021年7月22 日,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紅書企業(yè)賬號發(fā)布上述60秒視頻,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推文,該推文配有上述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且上述發(fā)布的視頻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2021年7月22日,該公司刪除上述廣告。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圓零角柒分;
二、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計人民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圓零角柒分。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總處〔2022〕**********號
當事人名稱:潘**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
本局在相關案件的調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接受委托,為保健食品作廣告代言,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本局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現場筆錄、 詢問筆錄等,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系中國影視演員,曾獲國劇盛典年度角色劇星獎等榮譽,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當事人接受委托拍攝了***牌***飲品(綠瓶裝,屬保健食品, 批準文號:國食健字 G2004****)60秒視頻和3 張平面精修圖片用于商業(yè)推廣。上述60秒視頻含有當事人手持***牌***飲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身心。緩解疲勞,增強免疫力,***隨時為我補充能量”等獨白內容,同時視頻中顯著標明“***品牌摯友 潘**”;上述3 張平面精修圖片分別為當事人手持***牌***飲品作飲用狀特寫的站姿、坐姿照,并顯著標明“潘**”姓名。
另查明,為宣傳、推廣上述***牌***飲品,2021年6 月 8 日至2021年7月22 日,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紅書企業(yè)賬號發(fā)布上述60秒視頻,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標題為《集結|鎖定潘**的帥能量》推文,該推文配有上述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且上述發(fā)布的視頻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2021年7月22日,**公司刪除上述廣告。經統(tǒng)計,當事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 257,885.07 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廣告發(fā)布內容截圖打印件、視頻光盤刻錄件,肖像授權、委托拍攝制作合同及各類費用的繳納、結算憑證,以及其他相關主體提供的證明材料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22 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jiān)總聽告〔2022〕*************** 號),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 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公司為宣傳、推廣***牌***飲品, 使用當事人的名義和形象制作視頻、平面精修圖,并配以文案發(fā)布于抖音企業(yè)賬號等媒體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之規(guī)定,構成商業(yè)廣告。而當事人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形象,為商品作推薦、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規(guī)定,系廣告代言人。
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為保健食品作推薦和證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 項“保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之規(guī)定,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
鑒于上述廣告持續(xù)時間短,且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圓零角柒分;
二、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計人民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圓零角柒分。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銀行輸入碼 : 322100044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
二、企業(yè)被罰款112萬余元
違法事實
為推廣、宣傳一款保健食品,當事人聘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中國大陸影視明星,并委托廣告公司拍攝、制作了含有該明星手持保健食品的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用于廣告等商業(yè)用途。另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8日在抖音企業(yè)賬號和企業(yè)微博發(fā)布了上述60秒視頻;于2021年6月16日在小紅書企業(yè)賬戶發(fā)布了上述 60 秒視頻;于2021年7月8日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推文,推文中配有上述60秒視頻和3 張平面精修圖。上述發(fā)布的視頻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2021年7月22 日當事人在相關平臺刪除上述廣告內容。
處罰結果
處廣告費用一倍的罰款,計人民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圓。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總處〔2022〕************ 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qū)***路 ***號 * 幢**層
法定代表人:郭**
本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涉嫌聘用影視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推廣,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本局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并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主營食品銷售等業(yè)務,且銷售的***牌***飲品(綠瓶裝)屬于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 G2004****), 核定保健功能:緩解體力疲勞,提高免疫力。
為推廣、宣傳***牌***飲品,當事人聘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中國大陸影視明星潘**,并委托北京****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拍攝、制作了含有潘**手持***牌***飲品的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用于廣告等商業(yè)用途。上述60秒視頻含有潘**手持***牌***飲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身心。緩解疲勞,增強免疫力,***隨時為我補充能量”等獨白內容,同時視頻中顯著標明“***品牌摯友 潘**”;上述3張平面精修圖片分別為潘**手持***牌***飲品作飲用狀特寫的站姿、坐姿照,并顯著標明“潘**”姓名。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8日在抖音企業(yè)賬號和企業(yè)微博“***”發(fā)布了上述60秒視頻;于2021年6月16日在小紅書企業(yè)賬戶“***品牌店”發(fā)布了上述60秒視頻;于2021年7月8日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標題為《集結|所定潘**的帥能量》的推文,推文中配有上述60秒視頻和3 張平面精修圖。上述發(fā)布的視頻和推文中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2021年7月22 日當事人在相關平臺刪除上述廣告內容。上述廣告費用按實際發(fā)布情況統(tǒng)計,共計人民幣 1,123,600.00 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保健食品注冊批件、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廣告發(fā)布內容截圖打印件、視頻光盤刻錄件,肖像授權、委托拍攝制作合同及結算證明,以及其他相關主體提供的證明材料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22 年 10 月 9 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jiān)總聽告〔2022〕************號),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 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陳述、 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2 年10 月1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出聽證申請。2022 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舉行聽證會, 充分聽取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對本案的陳述、申辯及質證、辯論 意見,接收當事人當場提出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理 由進行充分考量。經聽證,本局維持原處罰意見。
本局認為,為宣傳、推廣***牌***飲品,當事人使用影視明星潘**名義和形象制作視頻、平面精修圖,并配以文案發(fā)布于抖音企業(yè)賬號等媒體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之規(guī)定, 構成商業(yè)廣告。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 第二款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規(guī)定,系本案廣告主。
上述保健食品廣告中,當事人利用影視明星潘**的名義和形象對所銷售的***牌***飲品作推薦、證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保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之規(guī)定。當事人發(fā)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廣告中未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之規(guī)定。當事人發(fā)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fā)布醫(yī)療、 藥品、醫(y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fā)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 不得發(fā)布。”之規(guī)定。由于當事人是基于推銷***牌***飲品的概括故意,系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規(guī)定,本局按照罰款數額較高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鑒于上述廣告持續(xù)時間短,且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三) 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 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發(fā)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之規(guī)定,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 除影響,并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處廣告費用一倍的罰款,計人民幣壹佰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圓。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銀行輸入碼 :322100030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 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