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濤、劉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張某伙同劉某在本市嘉定區(qū)經(jīng)營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并租賃房屋用于倉儲相關白酒、制假工具以及相關包材。期間,張某、劉某未經(jīng)茅臺商標權利人許可,指使張某濤將茅臺王子酒和53度飛天茅臺酒按比例勾兌制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打孔灌裝,制成假冒53度飛天茅臺酒對外銷售。張某濤負責運輸及包材接收、保管、發(fā)放等工作。劉某負責收取貨款、對接打孔機參數(shù)設置等工作。張某通過拔帽的方式灌裝假冒貴州茅臺禮賓酒等,陳列于某名酒城并對外銷售。2022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在上述店內(nèi)以及三人住處、倉儲點查獲大量貴州茅臺酒、相關包材以及制假工具。經(jīng)權利人鑒別,現(xiàn)場查獲的100瓶53度飛天茅臺酒及1瓶貴州茅臺禮賓酒、3瓶貴州茅臺酒系列款均假冒權利人注冊商標。經(jīng)鑒定,上述商品貨值金額合計達人民幣29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濤、劉某等人,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張某系主犯,張某濤、劉某系從犯,三人均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于庭前預繳了罰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貴州茅臺酒是享譽國內(nèi)外的知名白酒,少數(shù)犯罪分子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與另案處理的七名被告人將飛天茅臺酒和茅臺王子酒按比例勾兌制成原料酒液,后通過打孔、拔帽等方式灌裝制成假冒飛天茅臺酒、禮賓酒等,嚴重侵害了商標權利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上海三中院通過對犯罪分子依法適用主刑和罰金刑,嚴厲打擊假冒商標注冊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