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天氣越來越冷,熱騰騰的火鍋成了“吃貨”們的最愛,不過大家在大快朵頤時,還要長個“心眼”。這不,這家火鍋店被查出使用“口水油”!
近日,五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作為某火鍋店的實際負責人。2021年4月開始,被告人余某某授意被告人普某將客人消費食用過的火鍋底料過濾回收,重新加工制作為新的火鍋底料進行銷售。
經對涉案火鍋底料及原料進行抽樣檢測,雞油1號、雞油2號中存在辣椒素成分;辣椒油、火鍋油1號、火鍋油2號、火鍋底料、浦水油中酸價和鉛超標;潲水油、火鍋油1號中大腸菌群數超標。經查,截至2021年4月28日,回收制作的火鍋底料已作為鍋底銷售515筆,廚房剩余潲水油、雞油、辣椒油、火鍋油等火鍋底料成品及半成品共計300余斤。
刑事+民事 打擊犯罪高壓態(tài)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某、普某將客人消費食用過的火鍋底料過濾回收,重新加工制作為新的火鍋底料進行銷售,在未經過質檢和妥善保存情況下銷售給顧客食用的行為,危害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被告人普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針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余某某、普某連帶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價款三倍的賠償金50058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賺錢,節(jié)約了成本,卻失去了口碑,還被罰了大款。作為生意人,這筆買賣到底劃不劃算?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一定要依法依規(guī)經營,增強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將食品安全擺在第一位,保障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杜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于破壞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行為,人民法院必將嚴厲打擊,任何侵犯公益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貼士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